(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会费是福建省照明学会事业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缴纳会费是本团体(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收取的会费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第三条 向本会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四条 会费收取的标准,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章 会费标准和收取
第五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取(若(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愿意,也可按届度收取),每年的第二季度为集中会费缴纳时间,平时也可缴纳。
第六条 会费标准(币种:人民币):依据福建省民政厅、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收取会费额度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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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收费标准 |
单位理事 |
理事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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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位:50000元/年 |
勘察设计单位、院校、科研、行政事业单位:20000元/年 |
副理事长单位 |
企业单位:20000元/年 |
勘察设计单位、院校、科研、行政事业单位:10000元/年 |
常务理事单位 |
企业单位:10000元/年 |
勘察设计单位、院校、科研、行政事业单位:6000元/年 |
理事单位 |
企业单位:3000元/年(可按届次五年缴) |
勘察设计单位、院校、科研、行政事业单位:1000元/年(可按届次五年缴) |
个人理事 |
200元/年/人(可按五年缴) |
如本人所在单位已为学会单位理事,个人会费可申请统计计入单位,由单位统一缴费。 |
个人理事或单位理事若以缴纳会费方式赞助本会事业发展,其缴纳会费的
数额可超出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本会在收取会费后,由本会财务部门设立会费收支账册,并向缴纳单位及个人出具“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